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第三款增列「飲料」,對於包裝好欲售予消費者之飲料包括酒等排除適用本規則 。 二、第五款增列「非工業用途之ㄧ般民生消費商品」,如清潔劑、白板筆、打火機及 立可白等。 三、第六款增列「滅火器」,滅火器依消防法規標示,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四、第七款參考加拿大、香港之規定,增列「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 間產物」,包括逸散於空氣中之氣體、液體、固體、蒸氣、霧滴、霧或粉塵。 五、餘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