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 (一)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四)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五)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六)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八)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一、為強化優良單位所應具備之安全衛生管理功能,提高獲選為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 良單位之條件,刪除第一款「之一」之規定。 二、餘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