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 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 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三、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條規定之生活津貼。
「身體遺存障害」文字修正為「其失能程度」,「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文字修 正為「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