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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4 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
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