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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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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事業單位為製作前述書類資料,得派員參加由訓練機構辦理之營造工
    程自護人員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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