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自護評鑑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辦理申請自護單位評鑑決審作業。 (二) 有關榮譽自護單位審查作業。 (三) 指導自護制度評鑑必要之技術及執行。 (四) 提供自護制度諮詢之事項。 (五) 推薦具有能力之自護制度評鑑員。 (六) 其他有關自護制度管理、技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