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
本條文之目的係在積極防止共同作業時,各相關事業單位彼此之作業
指揮及連絡方式不一,易造成職業災害,故原事業單位應負二十七條
第一項之統合管理義務。
(一)原事業單位之認定:適用前點第二款規定。
(二)共同作業之認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共
同作業,指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
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作業活動之場所不論施工期
間長短或是否經常出入,如有重疊部分均屬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
所範疇,雖工作僅數小時之吊運鋼筋至工地等作業,亦有共同作業
之事實,但工作完後,無重疊時自可退出協議組織運作。因此,「
同一期間」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間作為認定;至「同一工作場所」則
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範圍及彼此作業間具有相互關連或幫助關連認
定之。
同一工作場所原事業單位本身無勞工進行作業時,則不產生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二十七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統合管理義務。至於事業單
位本身勞工有否進行作業則以該事業單位有否實施工程管理論斷。
所謂工程管理指包括監造管理、施工管理、勞務管理等綜合性管理
。
例如:1.事業單位與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無法完全劃分,工程
並非完全隔離獨立,與承攬人等彼此作業具有相互干擾(
如承攬人動火作業、高架作業或入槽(局限空間)作業須
向事業單位申請工作許可或停送電之連繫等),認定為共
同作業。
2.電力公司將「配電外線工程」交付承攬,而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所從事之作業,如裝設新電桿、橫擔及架空電線等
作業,均屬配電外線工程之一部分,而配電外線工程屬該
電力公司事業之一部分;該工程如於裝設新電桿時緊鄰送
電中之舊電桿,而供電中之線路、電桿均為該電力公司營
運範圍內勞工作業影響範圍所及之場所,對承攬人或再承
攬人之勞工從事配電外線工程之電桿、鋼製橫擔裝設作業
,已明顯產生感電危害關連,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
條所稱之共同作業。
3.事業單位如於其工作場所內之空地,劃出一部分供承攬人
使用,其間隔離區分,其勞工不致與承攬人之勞工混同工
作,且相互間無作業干擾影響之情形,則非屬職業安全衛
生法第二十七所稱之共同作業。
4.專責養護之工務機關(構)將其路面補修、邊坡整坡工程
及交通號誌維護等事業經常性活動交付承攬,採自辦監造
者,依契約須對承攬商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
畫及預定進度表實施審核及管制,且對施工計畫(或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及施工程序等
實施查驗,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所稱之共同作業;
另工務機關(構)將執行監造作業之監督、查證、督導與
檢查事項等工作委託監造者,單純派員對承攬人、再承攬
人所僱用勞工作業從事監督,或維護其事業場所之安全秩
序管控,此種監督及控管並非從事該事業單位之業務活動
或必要之輔助活動,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所稱之
共同作業。
(三)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時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
之工作(第一款)
(1)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召集之,
所有承攬人、再承攬人等之現場工作場所負責人(非職業安全
衛生人員)均應參與協議組織運作,並就共同作業應配合及協
調等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協議下列事項(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
細則第三十八條):
a.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實施及配合。
b.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c.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
制。
d.對進入局限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e.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f.作業人員進場管制,於工作場所出入口、作業場所(如局限
空間、高架作業等)建立管制性檢查制度,例如實施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健康檢查及參加勞工保險等之查核。
g.變更管理。
h.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
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i.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
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
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
之安全措施。
j.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如工程說明與附隨工程安全之注
意事項、相關承攬事業單位之提議事項、預定共同安全巡視
之實施要項及有關檢點巡視發現之問題等)。
(2)原事業單位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為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
主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即職業安全
衛生統合管理負責人,如負責現場管理之最高主管。
2.工作之連繫及調整(第二款)
為了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及再承攬人間彼此的緊密連絡,以安排
相關作業之調整,在每日的安全施工程序協調會中,工作場所負
責人或其代理人應經常進行施工或工作程序的連繫及調整,下列
高危險性作業的連繫及調整,特別要落實執行:
(1)關於前後作業的工作時間的調整,保養的方法,機械停止運轉
,停電及供電,作業人員進入管制等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2)關於施工架,模板,起重機,打(拔)樁機之組合及拆卸等作
業時間的調整及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3)關於物料吊升、卸貨作業時,周邊作業人員間作業時間的調整
及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4)使用同一施工架進行作業時間之調整,以及作業人員間的聯絡
方法。
(5)使用營建機械進行作業時與周邊作業人員的連絡及調整。
(6)爆破等相關作業時間的預告與其實施時間的連絡及調整。
(7)起重機等危險性機械操作信號的統一。
(8)有機溶劑等有害物容器存放場所的統一。
(9)工作場所標識(示)的統一。
3.工作場所之巡視(第三款)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必須每日巡視工作場所一次以上,
以確認設施的安全、協議事項及連繫與調整事項的落實,並發掘
相關問題。在巡視時如發現承攬人或其作業人員有違法情事應予
以糾正。巡視之結果應每日就異常之有無及糾正結果加以記錄。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第四款)
原事業單位基於對關係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教育的指導及協助的立
場,有必要進行教育設施的提供,教育資料的提供,講師的支援
等,並就交付承攬事業可能產生之危害風險(如墜落、感電、捲
夾等引起之災害),督促承攬人、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以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有關法令
規定。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第五款):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令規定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