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一、配合本法名稱及第一條之修正,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本法修正內容,應施檢查之事項,並不限於工廠法規定之事項,惟其事項範圍 頗為廣泛,難以一一列舉,爰將原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事項,修正如第一款至第 三款規定,原第九款則作文字修正列為第四款,其有具體規定之必要者,將於本 法施行細則中作補充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已由勞工擴大至所有工作者,本法規範之對象,非僅限於勞 工,爰修正第三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