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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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4 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配合本法名稱及第一條之修正,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本法修正內容,應施檢查之事項,並不限於工廠法規定之事項,惟其事項範圍
    頗為廣泛,難以一一列舉,爰將原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事項,修正如第一款至第
    三款規定,原第九款則作文字修正列為第四款,其有具體規定之必要者,將於本
    法施行細則中作補充規定。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已由勞工擴大至所有工作者,本法規範之對象,非僅限於勞
工,爰修正第三款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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