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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民國 83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4 條
勞工檢查員應依其所屬檢查機構排定之日程實施檢查,不得擅自變更,因
特殊原因必須變更日程時,應經主管核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