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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
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已升格為科技部,爰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配合科技部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
織法」、「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
法」並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爰配合修正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
二字刪除。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一、配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經總統公布,爰
    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修正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二、配合「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
    法」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並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
    九日經總統公布,爰將「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科學園區管理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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