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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4 條
勞動檢查員之職前訓練如下:
一、學科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小時,其課程應包括勞工行政、勞
    動法令、勞動條件與勞工安全衛生知識、勞動檢查程序與技能等訓練
    。
二、術科訓練:應在指定勞動檢查員指導下實習本法規定之勞動檢查,實
    習檢查不得少於六十場 (座) 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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