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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擔任學科測試監場人員:
一、各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提供測試場地之學校教師或其他學校之教師。
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年滿二十歲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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