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薦之單位、名額及程序:
(一) 合於前述各項獎勵事蹟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及個人,分
別由下列單位逕行推薦,其推薦名額不限:
1 機關部分:中央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本會中部辦公室推薦,地方
由直轄市政府勞工局推薦。
2 學校部分:大專以上學校由教育部推薦,高中 (職) 由教育部中
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推薦。
3 職業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部分,由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
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推薦;公營事業機構部
分由經濟部 (國營會) 、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推薦之。
4 本會職業訓練局對於推展技能檢定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具特殊貢
獻之單位或個人,得主動提送評審委員會審議。
5 個人部分,前述各推薦單位均可推薦。
(二) 推薦單位推薦時,應將合於本獎勵要點項目之優良事蹟證明文件等
有關資料,連同推薦表 (如附件) ,於規定期限內送本會職業訓練
局彙整後,提送評審委員會審核。評審委員會得邀請推薦單位列席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