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4
四、推薦之單位、名額及程序: 
 (一) 合於前述各項獎勵事蹟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及個人,分
      別由下列單位逕行推薦,其推薦名額不限:
      1 機關部分:中央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本會中部辦公室推薦,地方
        由直轄市政府勞工局推薦。
      2 學校部分:大專以上學校由教育部推薦,高中 (職) 由教育部中
        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推薦。
      3 職業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部分,由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
        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推薦;公營事業機構部
        分由經濟部 (國營會) 、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推薦之。
      4 本會職業訓練局對於推展技能檢定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具特殊貢
        獻之單位或個人,得主動提送評審委員會審議。
      5 個人部分,前述各推薦單位均可推薦。
 (二) 推薦單位推薦時,應將合於本獎勵要點項目之優良事蹟證明文件等
      有關資料,連同推薦表 (如附件) ,於規定期限內送本會職業訓練
      局彙整後,提送評審委員會審核。評審委員會得邀請推薦單位列席
      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