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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第 4 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
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
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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