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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4 條
接受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應依核定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變更時,
應將擬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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