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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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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期限:
    依本要點規定收容之外籍勞工,收容期限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
    延長二次,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但收容期限不得逾外籍勞工之聘僱許
    可期限。上開期限屆滿,除第二項情形外,不得再申請延長收容。
    外藉勞工如係因遭受性侵害等情事而為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者,如仍
    在訴訟期間,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就延長收
    容之事實及理由,專案函報職訓局核准再延長其收容期限,每次延長
    以一個月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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