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容期限: 依本要點規定收容之外籍勞工,收容期限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 延長二次,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但收容期限不得逾外籍勞工之聘僱許 可期限。上開期限屆滿,除第二項情形外,不得再申請延長收容。 外藉勞工如係因遭受性侵害等情事而為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者,如仍 在訴訟期間,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就延長收 容之事實及理由,專案函報職訓局核准再延長其收容期限,每次延長 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