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
,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
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
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
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
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