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所需輔具,其購置、製造、租用及改裝等 費用,得由其本人、訓練單位或雇主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 具,不符合無障礙環境設施,應主動改善部分,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