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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第 4 條
災區失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促進券:
一、設籍於災區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目前無固定工作之證明。如因故無法提出證明,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 驗證前條第二項身分所指定之文件。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