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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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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舉查緝受理機關及獎勵金申請、核發方式:
 (一) 由各警察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
      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案件。
 (二) 獎勵金由查處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之警察
      人員,以案件別向所屬警察機關請領,並由該管警察機關審核後,
      按月填造「核發查處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
      獎勵金結報表」及正式收款收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發給。
 (三) 查處案件中對於其中有民眾檢舉部分,應於申請表內註明清楚,並
      附上有關證明文件,一併由查處之警察人員提出申請後,由警察機
      關審核。
 (四) 前二款之審核標準、申請表、證明文件及核發細節,由內政部警政
      署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