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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助失業者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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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方式: 
(一)各職訓中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服務區域範圍內評選具有
      執行短期基礎電腦學習能力及執行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單位
      ,以簽定採購契約方式辦理是項研習,研習課程含:1.必修單元:
      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與問題演練、網際網路應用與問題演練等
      3 單元;2.選修單元:心理諮商輔導 1  單元(如附件一)。 
(二)各職訓中心應將合格辦理研習單位列冊送至各就服中心(站)運用
      ,並送泰山職訓中心彙整,及進行系統相關設定及教育訓練。另應
      督促研習單位儘速依本局規定登錄 TIMS ,以利報到學員參訓名冊
      傳送就服中心(站)資訊系統,進行勾稽。 
(三)各就服中心應就未具基礎電腦能力之新登記求職失業者或有意願參
      與研習之失業者,進行數位能力測試(前測)(無意願受測者免測
      )並進行簡易諮詢確認有參加線上學習意願後,依測試(前測)不
      合格單元,開立學習券(格式如附件二)供其憑以參加部分或全部
      學習單元(開券流程如附件三)。前開測試(前測)成績並應登錄
      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 
(四)學員應自發券日起 14 日(工作天)內,持原開立學習券,就第一
      項研習單位擇一報到,並於報到後 2  個月內於該單位完成學習券
      勾選參加單元(必修單元)研習,及於前開期限內視學員意願完成
      選修單元。 
(五)各職訓中心得視轄區內數位學習中心分佈及地區需求,另以自辦或
      委外採實體班方式辦理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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