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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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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利辦理就業轉銜,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要求轉出單位
    於文到十四日內移送相關轉銜資料,並提供電腦資料檔案及副知社政
    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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