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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第 4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每二年辦理一次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表揚,活動前
應將獎勵內容、評選項目及申請時間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勞動部組織法公布施行,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名稱修正為
「勞動部」,「本會」修正為「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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