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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庇護工場應置下列人員:
一、主管人員:綜理庇護工場業務及產品行銷。
二、專業人員依業務需要置下列人員:
 (一) 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轉銜服務。
 (二) 職場輔導員:提供就業準備、社會適應輔導。
 (三) 技術輔導員:提供強化技能、工作崗位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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