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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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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第三點所列各事項,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 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1.訓練經費依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及標準
        補助。
      2.設備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施標準及獎助辦法」
        規定辦理。
 (二) 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依據「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計畫」規定辦理。
 (三) 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依據「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四) 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依據「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示範按摩中心 (院) 要點」規定辦
      理。
 (五) 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依據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本基金經費補助,每一單位以每年最高新台幣四百萬元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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