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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組成審核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調整職業訓練職類。
二、職業訓練經費核定。
三、審查職業訓練計畫。
四、職業訓練績效考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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