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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收費標準表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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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雇主推介外國人來華工作之收費標準:
 (一) 外國人:本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
      。
 (二) 雇主:登記費及介紹費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雇主雙方議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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