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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被保險人有未繳還之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下
列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一、生育給付。
二、傷病給付。
三、失能給付。
四、老年給付。
五、死亡給付。
六、失蹤津貼。
前項被保險人於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時,有併計勞工保險年資之
情形,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每次領取之保險給付中,將其依勞
工保險年資所計年金給付金額,辦理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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