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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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4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保險業務監理已改由勞動部辦理,對於保險人之業務監
    督、爭議審議及財務稽核等事項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已無編具報告備查之
    情形,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