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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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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積欠保險費或滯納金之分期攤繳期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以八期為限。
(二)欠費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三)欠費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以二十期為限。
    前項分期繳納,應就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惟分期順序保險費先於滯納金。
    辦妥分期攤繳並兌現或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得恢復保險給付,但任何
    一期未按期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仍應暫行拒絕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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