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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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4 條
為推動公共服務工作,行政院負責下列任務,並視業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
:
一、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之擬訂。
二、各工作項目計畫之審定。
三、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四、監督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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