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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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
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本條文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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