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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4
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應先進行局限空間作業缺氧、中毒
    、火災爆炸、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確認,並訂定危害防範
    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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