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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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及目的係透過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分析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以掌握就業環境之變動,惟本法第十一條所定預
    警通報相關資料亦具有相當程度之參考價值,爰增訂第三款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
    相關資訊之規定。
二、由第一款至第三款觀之,本委員會之任務主要係針對大量解僱及預警通報相關資
    料進行蒐集、分析及評估,故就上開資訊所研議之建議應與勞動或就業政策息息
    相關,且本委員會之職能應配合本部職權之範圍,爰將現行條文第三款所定產業
    政策修正為勞動政策,並遞移為第四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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