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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第 4 條
辦理勞動業務之主管官署,應於每年度義務勞動開始前,擬具義務勞動計
劃及實施辦法,連同預算書呈請上級主管官署核准,並轉送中央主管官署
備案。
前項義務勞動計劃及實施辦法,並預算書應先送同級民意機關審議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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