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 如下: 一、家庭幫傭工作: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 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二、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 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三、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 事務工作。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法規明確性,依據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針對原列第三條第二 款至第四款工作移列本條規範,並刪除第一款「私人」文字。 三、考量外展看護工作試辦期間至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止,並已停止受理申請,爰 刪除原第三條第五款外展看護工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