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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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基於法規用語統一
,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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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衛部救字第一一二一三六○一七八號函,
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得應社會工作師考試,領有社會工作
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衛生
福利部考量社工團體意見、社會工作師法意旨、本國社工就業影響性與社工服務
範圍涵蓋多元文化及新移民族群等因素,建議新增社會工作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
作,爰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求,修正第八款規定。
二、配合法制體例,序文已有「工作」之文字,爰除第十五款外,其餘各款「工作」
文字均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