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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或漁會依前點規定應送交欠費名冊而未於彙繳期限屆滿前送交者
    ,經本局通知補送,如仍未於文到十五日內補送時,本局應依勞保條
    例第十七條及災保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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