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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預警通報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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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各該有關機關、團體應「定期通報」者,係指應於每月五
    日前通報前一個月警訊;所稱「適時通報」者,係指於發現有警戒時
    ,始適時通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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