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轄市或縣 (市)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接獲或得知事業單位關廠之訊 息時,應於查證屬實後,立即層報省 (市) 政府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發現事業單位未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通報 者,應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嚴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