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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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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續保期間如下:
 (一) 農地被徵收者,自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起算,至屆滿三年止。
 (二) 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農地所有權人
      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則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後止
      。
 (三) 與需地機關協議價購尚未徵收者,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算
      ,至屆滿三年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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