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執行單位應具備之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機構之一者: (一)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二) 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三) 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經報 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者,併附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 二、應具備符合資格之專任 (可兼辦) 職評人員二人以上。 三、應具備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空間至少六○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