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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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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執行單位應具備之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下列非營利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機構之一者:
 (一) 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二) 社團法人:其組織章程明訂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者。
 (三) 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經報
      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備者,併附主管機關核備之證明文件。
二、應具備符合資格之專任 (可兼辦) 職評人員二人以上。
三、應具備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空間至少六○平方公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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