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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肆、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
 (一) 訂定本作業須知相關辦法及宣導。
 (二) 籌編本項業務所需經費。
 (三) 核撥經費。
 (四) 輔導考核本項津貼發放相關事宜。
 (五) 研擬本項津貼查核之統一辦理原則,以及各公立職訓機構查核計畫
      之審核及督導。
二、本局所屬六所公立職訓機構 (如附件一) :
 (一) 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一) 受理轄區內申請案及資格審核。
 (二) 彙統申請及轉撥經費。
 (三) 考核責任區內相關委訓單位津貼申領、發放及就業輔導等相關事宜
      。
 (四) 研擬本項津貼之查核計畫。
三、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及管控單位:
 (一) 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二) 彙轉申請及資格審查。
 (三) 配合辦理本項津貼查核計畫。
四、承接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政府機關或公訓機構自行辦理者
    ,比照辦理) 。
 (一) 受理申請並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
 (二) 繕造印領清冊及學員資料電腦建檔。
 (三) 申請並核實轉發、繳回學員本項津貼補助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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