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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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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事業單位資格: 
一、合作之事業單位應為立案登記者,其招募工作之性質應不違反善良風
    俗,工作條件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待遇薪給亦應在合理範圍。 
二、事業單位於開訓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三、由其他訓練單位掌握用人需求並取得事業單位委託授權與職訓中心合
    作辦理訓練者,該授權之事業單位亦應符合前二項條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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