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項目 (一) 指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新增設、調整職類所需、現有職類汰舊 換新所需或辦理職業訓練補充設備。 (二) 所申請補助購置之機具設備如為電腦時,包括工作者在其工作上所 需之軟體。 (三)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改善之公共建築物、 活動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無障礙環境設施,應主動改善部 分,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