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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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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務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訂定本要點及宣導。
        2.指定辦理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政府委託
            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
        3.協調分配補助人數及金額。 
        4.經費之負擔及印領清冊之核銷。 
 (二)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
        1.督導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執行事宜。 
        2.其他相關事宜。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項業務的宣導與執行。
        2.受理本項津貼之申請及資格審查。 
        3.繕造印領清冊。 
        4.核發本項補助津貼。 
        5.其他相關事宜。 
 (四)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團體:
        本項業務的宣導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