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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一) 訂定本作業須知相關辦法。
 (二) 籌編本項業務所需經費。
 (三)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審核及撥付。
二、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
 (一) 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二) 受理申請及資格初審。
 (三) 彙轉申請及轉撥經費。
三、承接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政府機關或政府設立之公共職訓
    中心自行辦理者,依循比照辦理) 。
 (一) 受理申請並審查申請人資格及申請表件。
 (二) 繕造印領清冊及學員資料電腦建檔。
 (三) 申請並轉發學員訓練生活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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