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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求職交通津貼作業須知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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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時間及補助名額與標準 
一、申請時間 
    凡符合資格者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署發介紹卡時提出申請;參加公共
    職訓機構「訓練生活津貼」者,於結訓並接受推介就業時,向該公共
    職訓機構提出申請,隨到隨辦,經審核通過,即給付該項津貼。
二、補助名額與標準 
 (一) 八十八年度補助各單位辦理人數共計約五百人,需新台幣六二五,
      ○○○元,詳如左:
      1.臺灣省政府勞工處約一百九十五人 (新台幣二四三,七五○元
          ) 。
      2.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各約六人和一百四十五人 (各新台
          幣七,五○○及一八一,二五○元) 。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四個職訓中心,除泰山職訓
          中心及中區職訓中心為二十人 (各新台幣二五,○○○元) ,
          北區職訓中心約三十五人 (新台幣四三,七五○元) ,南區職
          訓中心約五十六人 (新台幣七○,○○○元) 。
      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約五人 (新台幣六,
          二五○元) 。
      5.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約五人 (新台幣六
          ,二五○元) 。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約三人 (新台幣三,
          七五○元) 。
      7.其他二所公共職訓中心:
       (1) 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職訓中心約五人 (新台幣六,
            二五○元) 。
       (2) 財團法人東區職訓中心約五人 (新台幣六,二五○元) 。
          各單位補助人數均按申請先後,隨到隨辦,額滿為止。
 (二) 經審核通過,每人以核發新臺幣伍佰元整為原則,其情形特殊或遠
      程應徵者,得按實際情形核發,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臺仟貳佰伍拾
      元整,本津貼每人每年度以四次為限,領據如附件一。
 (三) 各單位依上述核配人數與金額按季掣據函請職業訓練局核撥補助款
      項,並按季檢附印領清冊 (格式如附表一) 及經費總表核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