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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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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
    長一人擔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遴派本署熟諳業務、法令人員兼任
    或邀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定明本小組委員及會議召集人產生方式,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並配合「勞動部性
    別平等推動計畫」之政策目標,爰新增第二項委員性別比例相關規定。
三、有關委員出席會議部分移列第四點第二項,以符體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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