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 長一人擔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遴派本署熟諳業務、法令人員兼任 或邀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點次變更。 二、為定明本小組委員及會議召集人產生方式,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並配合「勞動部性 別平等推動計畫」之政策目標,爰新增第二項委員性別比例相關規定。 三、有關委員出席會議部分移列第四點第二項,以符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