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署未留用之非消耗性實習成品,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轉撥:無償轉讓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 (二)變賣:由分署辦理,得參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 業程序」,變賣後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繳交 營業稅。經公布出售一年無法出售者,得視情形折價經分署核定再 行出售,逾半年仍無法出售,得作廢料處理。 前項實習成品於轉撥或變賣前,應妥慎存儲,善加防護。